廣東省廳回復①VOCs重點地區認定②高VOCs涂料是否具備審批性等問題 | |
發布時間:2020-07-28 10:21:56 | |
一、關于環評總量與排污許可鏈接的咨詢
問題:根據國家目前的要求,要實施環評與排污許可的鏈接,但目前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在審批VOCs總量時,不管什么項目,都要批VOCs總量,且批的是有組織+無組織的排放量,若項目排污許可為簡化管理,一般廢氣排放口都是一般排放口,根據排污許可技術規范,一般排放口無需許可廢氣總量,那這樣如何實現銜接?環評批了VOCs總量,但在排污許可的角度,是不需要許可總量的,二者是否矛盾?另,地方政府在審批VOCs總量時,應該許可無組織排放的量嗎?后續驗收監測也無法確定無組織的量,這該如何是好?貴廳是否可以給統一的總量要求! 回復:您好!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的排污單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審批意見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的VOCs許可排放量按照相關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的要求執行。
問題:有一個項目,需要核算VOCs廢氣排放量,其生產工藝流程是:將PVC粉和DOTP增塑劑通過壓延機進行壓延,在壓延的過程中DOTP增塑劑會產生較大的廢氣。根據相關資料,“DOTP增塑劑(對苯二甲酸二辛酯)是一種環保型,可替代DOP的新型增塑劑。具有突出的耐電性能、耐熱、低溫揮發性、低的玻璃化溫度、低揮發性等性能,是生產優良的電纜料的理想增塑劑?!彪m然具有低揮發性這個性能,但是生產過程中依然會有大量廢氣產生,請問使用DOTP增塑劑產生的廢氣是否屬于有機廢氣,如果是,是否有相關參照標準? 回復:您好,PVC粉和DOTP增塑劑在壓延過程中會產生大量廢氣,也產生揮發性有機物。該項目應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和《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 27—2001)等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是否需要做廢氣收集和處理,應執行生態環境部《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環大氣〔2019〕53號)相關要求。
問題:2017年《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將廣東列為揮發性有機物治理重點地區。但是,2019年6月26日,生態環境部印發了《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環大氣[2019]53號),該方案規定“我國O3污染問題日益顯現,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地區、汾渭平原等區域(以下簡稱重點區域,范圍見附件1)O3濃度呈上升趨勢”,該重點區域未包括珠三角。而2020年7月1日實施的《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第10.3.2條規定“對于重點地區,收集的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應配置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 那么,廣東、廣州市是否均屬于《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第10.3.2條中的“重點地區”? 回復:您好,2017年“大氣十條”完成之后,珠三角區域在國家大氣重點防控中率先出列,不再被國家列為重點防控區域。2017年以來,國家出臺相關生態環境法規中的重點地區,不包含珠三角地區。廣州屬于珠三角地區城市,不屬于《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第10.3.2條中的“重點地區”。
四、使用高揮發性有機涂料是否具備審批性?
問題:根據《廣東省打贏藍天保衛戰實施方案》中第25點,要求使用低VOC含量的涂料。 現階段對于低voc涂料的界定,有深圳的一個標準,以及明年2月1日實施的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然而通過測定,我司生產汽車零部件所使用的絕緣漆VOC含量為510g/L,超出了低VOC標準的要求值。而低VOCs絕緣漆目前還在試驗階段,預計還需要至少大半年時間才有可能投入使用。 請問:企業現在想建設一條汽車零部件滴漆生產線,如果使用現有的絕緣漆(VOC含量為510g/L),是否具有環評審批條件?是否會因為與《廣東省打贏藍天保衛戰實施方案》不相符而否決? 回復:您好,國家已頒布了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GB/T 38597-2020)、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 涂料、油墨及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7824-2019)。在國家相關標準實施前,關于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的認定,我省主要參照深圳市《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技術規范》相關要求、香港《空氣污染管制(揮發性有機物)規例》或其他省市相關含量限值標準執行。國家標準實施后,執行國家標準。新上涉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項目應執行《廣東省打贏藍天保衛戰實施方案(2018-2020年)》和環評相關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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